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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来源:长沙碳基材料联盟 | 作者:碳基联盟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9-11 | 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长沙市碳基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依据《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联盟接受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碳基材料产业链推进办公室监管指导。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学、研、产”相结合的技术创新链,由长沙市碳基材料产业各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联盟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贯彻执行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的举办者是: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联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联盟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联盟开办资金:叁万元。由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联盟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牵头组织联盟资源,合作开展碳基材料产业相关领域的关键和核心技术攻关;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研究和分析,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以联盟为平台,开展科技资源合作、共享服务;

(四)以联盟为平台,开展产业技术信息交流、培训、咨询服务;

(五)以联盟为平台,开展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服务。


第三章 联盟任务

第八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在碳基材料产业方面为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机制;

(二)围绕碳基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问题,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创新,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

(三)组织联盟成员参与或主持制订相关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并协调贯彻实施;

(四)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联盟成员与联盟外机构技术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进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联合、信息沟通,鼓励联盟成员实现双边和多边形式的合作创新;

(五)促进碳基材料的推广和拓展应用领域;

(六)探索成果高效转化的创新模式,建立联盟知识产权交流和保护规范,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设立联盟理事会和联盟秘书处。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是联盟决议日常执行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由联盟发起单位和主要成员单位各推举一名高级管理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1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4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命,秘书由联盟各成员单位推荐,秘书长聘任。根据联盟运行情况,秘书处可设立专业临时工作组,由1名副秘书长任组长,至少1名在任秘书和其他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完成后,临时工作组解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1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一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当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理事会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含)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参会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的,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表决,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联盟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审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三)审定联盟发展方针、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联盟工作报告;

(六)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联盟运行管理机构或实体机构;

(九)决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

(一)联盟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盟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理事会会议期间,负责联盟内部联络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向联盟成员发布联盟理事会会议纪要,并存档保管;

(四)在理事长的领导下,拟订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和联盟发展方针、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闭会期间,负责联盟内协外联工作。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联盟成员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联盟成员应是碳基材料产业链及其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上下游工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金融机构等。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联盟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指派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建立日常联系。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受如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资源共享、平台共享;

(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联盟项目的优先合作机会;

(七)了解联盟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服务性费用;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新成员自愿加入联盟,执行流程如下: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及其资质证明;

(二)经理事会讨论决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退出,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联盟成员l年不交纳服务性费用或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捐赠费

(二)服务性费用;

(三)政府资助;

(四)项目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联盟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联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联盟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联盟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联盟在开展合作创新过程中,联盟和联盟成员、联盟内部各相关成员与成员之间应就联盟内共同或合作创新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并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在创新成果实施和推广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应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二)对于以国拨经费为主作为牵引而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应无偿向联盟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联盟共享机制。当联盟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联盟成员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采取有偿转移方式,不应作为“排他性”技术由承担单位所垄断。

(四)合作创新完成的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的,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的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五)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序商定。

(六)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七)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联盟和拥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联盟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联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八)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九)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十)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联盟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联盟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