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常年受理,逐月认定。需前置认定的适时认定。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四条 每家企业同一批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同一层次不超过2人,总体数量不超过3人。对于总部在长沙市的大型企业数量可适度放宽。
第五条 年度内在长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累计最多可认定2名℃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企业和创新性企业可适度放宽。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六条 在我市主导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以及纳税在省级以上园区的国有企业工作,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长沙市企业家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长沙市文化创意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长沙市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子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认定程序申报分类认定:企业有引进意向的人才可申请前置认定;在长创新创业的各类专家也可对人才进行举荐认定。申报单位应是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企业既可依据《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进行申报,也可选择一个与本行业相符的子目录进行申报,但不能同时选择多个子目录进行申报。
在北京大学长沙计算与数字经济研究院、长沙半导体技术与应用创新研究院、长沙汽车创新研究院、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现代食品创新研究院、长沙新能源创新研究院、长沙空天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市域内创新研究院全职工作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portal/),填写《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申报资料如下:
(一)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件。
(三)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
(四)劳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境外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六)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七)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等。
(八)按薪酬标准申请人才认定的人员须提供最近2个自然年度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记录,薪酬标准为税后工资薪金。
第八条 初审。申报单位将相关原件报送至湘江新区、区县(市)、园区人才工作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受理部门将原件、扫描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材料不完整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通过初审的,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进行复审。
第九条复审。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对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进行集中复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审。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建议认定名单。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 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认定名单进行审定,形成拟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将拟认定名单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纳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二条 发文、颁证、授卡。对经认定的人才发文确认并颁发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A、B、C、D类),集中颁授长沙人才绿卡。
第四章 前置认定
第十三条 预先申报。企业拟从外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单位可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填写《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前置认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申报资料如下(一)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前置认定申报表。(二)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前置认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对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进行前置认定。符合条件的,将预先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正式认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申报单位再次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补充提交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等材料,完成申报手续。经复审、联审、审定、公示等环节后,予以正式认定。
第五章 专家举荐
第十六条 举荐专家应公道正派,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紧跟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熟悉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实施项目符合我市主导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被举荐人选:
(一)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先导产业技术创新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有重大突破,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创业领军人才,且占股不少于3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三)在我市创新创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十八条 举荐专家出具举荐信,填写举荐材料并签字:被举荐人提供符合A、B、C、D类高层次人才相当层次的成果性材料。上述材料由申报单位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统一提交。第十九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整理汇总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实地考察,提出具体意见。市委人才办集中会审,确定最终被举荐人选和支持类别。
第二十条 被举荐人选名单原则上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相应人才计划予以支持,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所办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实际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所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在学历资质、合同聘用、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相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且长期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七)人才引进后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八)在人才子女入学上不服从统筹安排的;
(九)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已认定人才,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变更信息库内容。
湘江新区、区县(市)、园区人才工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动态台账,加强对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市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A、B、C、D类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具体参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回访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管干部、市管干部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人才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长沙人才政策支持,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长人才发(2022)7号)同时废止。